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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知应会语言文字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7.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8.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9.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10.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1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3.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14.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15.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16.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1)影视屏幕上的用字; (2)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 (3)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等用字; (4)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 (5)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 (6)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7)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海等地理名称标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2)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3)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4)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18.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附: 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的正确使用方法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一) “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二)“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三)“1、”、“2、”、“3、”和“A、”、“ B、”、“C、”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 1.”、“ 2.”、“3.” 或“A.”、“B.”、“C.”。 (四)序号如加括号,如(1)(2)(3)①②③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五)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时,可在“一是”、“二是”、“三是”之后分别用逗号。例如:“一是,”、“二是,”、“三是,”。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六)用“甲”、“乙”、“丙”、“丁”表示顺序时,在“甲”、“乙”、“丙”、“丁”之后分别用顿号。例如:“甲、”,“乙、”,“丙、”,“丁、”。 (七)在“一方面”、“另一方面”之后,可以分别用逗号,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九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10年10月”。 三、公文的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而不应该用小括号“( )”或方括号“[ ] ”。 如:教办字(2011)5号(不规范) 教办字 [2011] 5号(不规范) 教办字〔2011〕5号(规范) 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一)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 如:2010年9月~10月中的“~”(使用规范) (二)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该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如:再接再厉,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2009年语言文字工作总结(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 五、相邻的两个数字间顿号的使用 (一)相邻的两个数字表示概数,要用汉字数码,中间也不要加顿号。 如:2、3个 两三个 (二)相邻两个数字连用,有时不是表示概数,而是一种缩略形式,中间要用顿号。 如:初中一、二年级 八、九两个月 六、汉语拼音注音字母的正确使用 (一)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标语可以全部大写。 (二)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例1:“公共场所请勿吸烟” GONG GONG CHANG SUO QING WU XI YAN
GONGGONG 例2:中国井冈山经贸洽谈会 ZHONGGUOJINGGANGSHANJINGMAOQIATANHUI(不规范) ZHONGGUO 七、文章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以下标题: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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